(一)对于想要构成投案自首的人,如果犯罪事实和自身都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应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等投案。
(二)要是罪行未被发觉,只是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要主动交代罪行。
(三)若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应主动投案。
(四)若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即便被公安机关捕获,也符合自动投案条件。
(五)自动投案后,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这部分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除交代自己罪行,还要供述所知同案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