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中有有效的管辖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且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中确定管辖法院。
(二)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或协议无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合同履行地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