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民事权益受损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改变原仲裁裁决。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里,第三人发现仲裁裁决损害自身利益,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院会审查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属实则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