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情况,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房产归属;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若无其他约定,可认定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