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提起诉讼时,要按法院要求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避免未按期交且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而被按撤诉处理。
(二)若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三)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会减半收取,可关注自身案件情况以节省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