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可按自身意愿订立遗嘱,决定不让儿女继承财产,这是基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
(二)父母立遗嘱时可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财产,也能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三)若儿女中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立遗嘱需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不然遗嘱可能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