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出现案外担保,区分不同主体处理。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保证人等在特定情况也可申报债权;对担保物,管理人可按规定取回,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价值超债权部分归债务人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在破产案有案外担保情形下,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赋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等承担责任后就代偿部分申报债权,这避免了其损失。若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等预先行使追偿权申报债权,也是合理保护其权益。对于担保物,若属债务人财产,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替代担保取回,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未完全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担保物价值超债权部分归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体现了公平清偿原则。若遇到破产案外担保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