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一方婚前隐瞒患精神病,另一方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在撤销婚姻诉讼中,若因对方隐瞒精神病遭受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等,无过错方可以一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等待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判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