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三金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彩礼,新婚不到一年离婚,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赠与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三金,可通过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二)若三金不是彩礼性质,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般赠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应尊重赠与行为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