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公诉案件,正常情况下法院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到三个月。如果是可能判死刑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情况还要延长,需报最高法院批准。
(二)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要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是否判缓刑要依据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会按案件实际情况在审限内判决,所以没有固定的开庭到判缓刑的时间间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