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权中第三人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状态和具体行为。若第三人善意,不知有可撤销事由而取得财产,通常无需担责,撤销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索赔。因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取得财产,其行为无过错,保护其合法交易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2.若第三人恶意,即知道或应知存在可撤销事由,取得财产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撤销权人可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第三人有返还责任。
3.若第三人的行为给撤销权人造成了其他损失,第三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撤销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恶意第三人的不当行为。
4.为此,撤销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先确认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当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发现恶意第三人情况后,收集证据要求其返还财产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