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重整期限的确定要明确两部分时间。对于重整计划制定期限,债务人或管理人要牢记在法院裁定重整后的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要及时准备好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长3个月。
(二)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管理人或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需合理确定该期限,且要确保能通过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