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借贷双方书面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可按约定选择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三)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