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厂房因历史原因无证,且建造时符合当时规定,非故意违法占地或违反规划,保留能证明厂房建造时间、当时政策环境等相关证据,拆除时可积极与拆迁方沟通争取合理补偿。
(二)若厂房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建设,属违法建筑,通常无补偿。但行政机关拆除程序违法致其他合法财产损失,收集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证据,如未提前通知、未按法定流程操作等,向其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