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公产房性质,离婚时不能分割产权,只能处理使用权。
(二)若符合以下情况双方均有权主张承租权:婚前一方承租且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房屋且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获承租权且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三)无法就使用权归属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按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同等条件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取得使用权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