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1.双方协商处理,可让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承担尾款,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也可出售房屋,用售房款还尾款后分割剩余款项。
2.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房屋购买出资、登记情况等因素确定归属,获得房屋一方继续还尾款,并补偿另一方。
(二)一方个人财产的房子
剩余尾款由该方继续偿还,另一方无权分割房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要补偿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