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此阶段与合同履行阶段不同,若合同已成立,就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违背先合同义务是关键要件,像告知、保密等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若一方未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承担责任。
(3)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遭受损失,如为准备合同履行支出的费用等。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需有过错,无过错则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常见的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都属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承担方式通常为赔偿损失,赔偿以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限。
提醒: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若面临可能的缔约过失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