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申请离婚冷静期前,需携带以下文件:
- **结婚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若有一本结婚证丢失,需书面声明遗失;两本都丢失,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 **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需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身份证过期或遗失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此外,现役军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等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
- **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载明自愿离婚意愿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一致意见。
- **《离婚登记申请书》**:需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
部分地区可能还会要求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其他材料,具体可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