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登记错误致房产登记撤销,无需额外手续,原产权人自然恢复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二)若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等交易问题撤销登记,买受人应主动配合原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返还。
(三)若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受损方收集对方过错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四)若房屋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原产权人收集过错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向过错方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