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在离婚冷静期不想离,另一方坚持离婚,可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等材料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若有法定准予离婚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
(三)若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情形,可从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感情破裂的表现等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