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且这六个月不能因特殊情况延长、中断。
(二)法院收到起诉状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起诉条件就立案,不符合就裁定不予受理,该期限从收到完整起诉材料次日起算。
(三)当事人要准确收集权益受损证据,确定起算时间点,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行使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