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让所得收益一般属夫妻共有,另一方有分割权,双方可协商分割。
(二)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可协商确定股份分割比例。
(三)仅一方是股东,非股东配偶要分割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股东。
(四)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夫妻可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五)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