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程序的提问,我做出一下回答:一般材料
1、 受案登记表;
2、 询问违法嫌疑人笔录;
3、 询问被侵害人笔录及询问证人笔录;
4、 查获经过或扭送经过;
5、 扣押物品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6、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7、 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拟作出拘留、 罚款 2 千元以上的,一式二份)。 二、 其他材料
1、 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 70 岁以上老人的, 需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 复印件)、 户 籍证明;
2、 是孕妇的需医院诊断证明;
3、 嫌疑人家中有儿童、 生活不能自 理的老人等, 需相关证明材料;
4、 非现行查获的, 需传唤通知其家属传唤原因及处所的记录或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原因及处所;
5、 涉及人身伤害案件的, 需县及以上医院医疗证明材料;
6、 扣押的财物应当收缴、 追缴的, 需填写收缴、 追缴清单;
7、 曾经被公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需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并加盖鲜章;
8、 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案涉案人员 , 需治安处罚的, 应有检察院或处法制科、 刑警支队说明不够刑事处罚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