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冷静,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到案,避免拒绝导致强制传唤。
(二)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隐瞒、不编造,防止承担法律责任。
(三)知悉自身享有了解传唤原因和依据的权利,对传唤有疑问或认为程序不合法时,适时提出异议。
(四)若担心权益受损,可在被传唤前咨询律师,或在传唤中要求与律师沟通,借助律师专业帮助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