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进入清算程序,要按法定顺序偿债,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二)若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三)公司完成破产清算并注销登记后,未清偿债务依法免除。
(四)若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