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若要放弃股权继承,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用书面形式表明放弃。放弃后该部分股权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若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遵循章程。
(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放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放弃股权继承的继承人不用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责。
(四)放弃的继承人一般不能反悔,除非能证明是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