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公司欠款,正常情况下公司自行偿还,前股东无偿还义务。若前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情,公司可要求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即便转让股权,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为前股东个人欠款,与公司无关,由前股东自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