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确定大车是否继续被扣押,可先了解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是否已确定。若已确定且超过五日,可要求交管部门通知领取车辆。
(二)若事故涉及刑事责任,需关注刑事侦查进展,侦查结束且不再需要扣押时,可要求解除扣押。
(三)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可与死者家属沟通,若对方未申请财产保全,可正常办理车辆领取手续;若已申请,可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等方式尝试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