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正常经营,已足额出资,公司破产欠款时,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或认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为限担责,无需额外清偿。
(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