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对方协商根据公平原则重新谈价格,友好解决问题。
(二)协商不成可撤销合同若价格显失公平,即一方趁另一方处于困境、没判断力等情况,让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
(三)因情势变更处理若价格过高是因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可以先和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