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若对公司借款不知情且已履行出资义务,通常无需对公司借款担责。此时股东可保存好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自身已完成出资义务。
(二)特殊情形下,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合法合规行使权利,不做损害债权人利益之事。
(三)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要做好公司财务记录,保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