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4万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已达追究刑事责任标准。鉴于已归还公款,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内从轻处罚。建议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争取宽大处理。
(二)若出纳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24万已达立案标准,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归还资金可从轻量刑。同样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