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股东如实告知债务且无出资问题,一般不担责。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如实告知新股东公司债务,且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原股东无需对后续债务担责。
(二)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则双方担责。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情况,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股东隐瞒重大债务,新股东可追究违约责任。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故意隐瞒公司重大债务,新股东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