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这种情况下,双方可先协商补偿金额,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还款情况和房屋增值情况判决。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先由双方协商分割比例,若协商无果,法院会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
(三)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字,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双方也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出资情况等因素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