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股权时如实履行出资且无抽逃出资,后续对公司责任一般不再承担,因为股权转移后股东身份及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
(二)转让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负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同样担连带责任。
(三)原股东转让股权前损害公司利益,即便股权已转让,仍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