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可于法定期限内申请该法官回避,由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决定。
(二)裁决或判决未生效,若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让上级法院重新审理裁判。
(三)若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可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抗诉。
(四)当事人还能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法院或检察院等部门投诉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