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经历的人员,不建议对其进行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因为这类人员的品行有瑕疵,在履职时可能出现各种问题。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人员也不宜担任。其证书被吊销说明职业操守或专业能力有严重不足。
(三)和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比如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为债务人提供过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等,利害关系会影响公正履职。
(四)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人员,法院有一定的裁量权来排除这类不适格人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