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不认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需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明确对事故认定书的异议点和支持理由。
(二)若复核结果未改变或未申请复核,在后续民事赔偿诉讼里,对方可就事故责任划分举证,由法院审理确定双方责任,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其判决效力高于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