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的规定主要有:
1.在原有一般自首概念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67条第2款);
2.在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也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认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7条第3款);
3.在缓刑的适用条件中,要求具备的条件中必须“有悔罪表现”(第72条);
4.在一般减刑条件中,要求必须具备:“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第78条);
5.在假释条件中也要求“确有悔改表现”(第81条);
6.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为:“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