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前,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损害,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房产保全。
(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中,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可能因对方行为或其他原因,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自身其他损害的,可向法院申请房产保全。
(三)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