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婚前付首付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保留好婚前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首付为个人财产的证据,离婚时可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但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二)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保留好双方出资的转账记录等凭证,以证明房产为共同财产。
(三)若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可让父母保留好出资凭证,证明首付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同时明确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