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认罪态度好的量刑的问题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5)犯罪侵犯的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2](278)可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1.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认识模糊。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刑法对“认罪态度”的模糊性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此处的“情节”能否理解为包括认罪态度在内的酌定情节,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特殊情况”是否包括一般案件中的积极认罪态度,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认罪态度各形态在刑法中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关于认罪态度中的自首和立功,目前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坦白,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见,“坦白”从宽处罚也得到了刑法的认可。同是认罪态度的积极表现形式,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立功和坦白的,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但是对于积极退赃行为,刑法分则仅仅规定是贪污罪的从宽处罚情节,对于赔偿损失的是否适用从宽处罚情节,刑法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刑事立法不应该对认罪态度的五种形态表现出孰轻孰重的偏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比自首和坦白更具有量刑从宽的法理依据。因为退赃和赔偿损失是行为人在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之后作出的尽量减少或弥补被害人损失的积极悔罪行为,表现出相对更小的人身危险性,表现出行为人主观认罪和客观悔改的一致性。现行刑法对认罪态度的不平等对待,势必会影响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