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金额以实际抢劫所得财物价值认定,财物包括现金与物品,物品价值按市场或鉴定价格合理确定。
(二)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按实际使用、消费数额算抢劫数额;未使用、消费则不计数额,依情节量刑。
(三)为抢劫劫取机动车辆作工具或逃跑用,车辆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其他犯罪劫取车辆,以抢劫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四)抢劫存折、机动车辆数额计算参照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