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还把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同样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劳动者可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同时要求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在该项目工作及因工受伤的相关证据。
(二)若包工头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包工头作为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按正常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向包工头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