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重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的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的租房合同、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和验伤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租房协议等。
(二)熟悉法定判离情形,若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及时整理相关证据。
(三)若第一次起诉因无法定情形且对方不同意被判不准离,在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