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当事人应知晓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及时通知自己,此时可积极准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若自己是被告,要做好财产可能被保全的心理准备,若被保全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并配合法院;若自己是原告,可向法院说明被告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况,建议法院先保全后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