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认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10多万的嫌疑人,若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条件,可以积极争取这些情节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而言,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立功,如实交代自己的诈骗行为坦白案情,主动退还诈骗所得财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获得谅解。
(二)避免出现加重处罚的情况,如不能是累犯,在实施诈骗时不能针对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避免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结合诈骗罪量刑规定,可以综合判断嫌疑人是否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