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仅有欠条的情况下,若想增加胜诉几率,需补充其他证据。比如对于借贷关系,尽量提供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款项交付的证据;若存在交易往来,可提供合同、发货单、收货单等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材料。
(二)当债务人提出合理抗辩时,债权人要积极进一步举证。例如债务人称已还款,债权人可寻找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反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