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反悔处理
在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内,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反悔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撤回申请,还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双方婚姻关系存续。
(二)后续离婚途径
若反悔方仍想解除婚姻关系,可通过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