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有权利争取子女抚养权,应积极收集自身有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
(二)若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想争夺抚养权,要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在此过程中,需准备能证明原抚养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自身更适合抚养的证据。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在离婚时想参与抚养权争夺,需证明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以及自己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